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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 影 合 作 條 款

立本協議書雙方為:

本公司:彩翼之星企業社(以下簡稱「本公司」)合作攝影人員(以下簡稱「攝影師」)
茲因雙方基於演藝事業合作之共同意願,就拍攝工作內容、權利義務與權益保護相關事宜,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一)攝影師同意配合本公司之安排,參與本公司營運業務相關之人像攝影項目,合作範圍包括平面形象拍攝、課程紀錄影像、活動現場紀錄及本公司所指定之其他事項。
(二)合作內容之具體事項,應由雙方事前書面或訊息確認,並以尊重彼此專業與意願為原則,協商執行。


二、著作與使用權利
(一)攝影成果之著作財產權原則歸屬攝影師所有,惟攝影師同意授權本公司於全球範圍內、永久期間、無償、不可撤回地使用該影像成果,限作以下目的:
 1. 於本公司之官方網站、社群平台、刊物、課程記錄與品牌宣傳所需使用。
 2. 提供廠商或媒體作為履歷提報、案件整理、專案成果之展示與報告使用。
(二)如涉及第三方商業應用(如品牌刊登、印刷出版、廣告推廣等),須另經攝影師與本公司雙方同意後方可執行。

 

三、模特權益之保障
(一)攝影師應尊重本公司所媒合之模特人員,其人格、肖像及身心權益均應受到保護。拍攝過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之身體接觸、言語冒犯或不當行為。
(二)禁止與模特或合作對象進行未經本公司知情或同意之私下聯繫或合作。
(三)若模特有感任何不適,攝影師應即時停止並告知本公司;反之,攝影師亦得向本公司反映現場任何爭議情況,由本公司出面協調。

 

四、保密與禁止擅用
(一)攝影師應對本公司業務內容、模特資料、拍攝安排及現場紀錄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轉載或另作他用。
(二)攝影師不得將拍攝素材用於自行營利、公開販售、商品設計或其他商業使用,除非另簽書面授權並經模特與本公司雙方確認。

 

五、報酬與合作形式
(一)如合作案件具報酬條件,雙方應於合作前明確確認,並由本公司統籌處理行政與請款作業。
(二)若屬無酬合作,亦應保有明確任務界定與成果約定,避免爭議。


六、違約與終止
若攝影師違反本協議中任何條款,本公司有權即時終止合作關係,並得保留法律追訴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七、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屆期如有續約意願,雙方得另以書面形式續訂之。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簽署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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