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服 務 條 款

茲彩翼之星企業社(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執行模特經紀、課程培訓、通告媒合、活動執行、肖像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訂立本服務條款。凡申請報名本公司課程、合作通告、提供影像資料者,視為已詳閱並同意本條款所載全部內容。
 

一、業務性質
(一)本公司依法設立,從事模特經紀、表演藝人安排、教育訓練及影像行銷企劃等相關服務;
(二)所有合作活動須由本公司統一安排,進行對接、行政管理與通告落實;
(三)本公司非職業介紹所,所提供之合作通告為自由意願性質,並依實際情況調整內容與對象。

 

二、合作原則
(一)模特應配合本公司所安排之拍攝或演出活動,準時出席、遵守服裝規範與現場管理指示;
(二)未經本公司允許,不得私下與廠商、攝影師、彩妝師或其他合作對象接洽或簽約;
(三)如合作期間有違反約定、私自脫離合作流程、損害公司名譽之情事,本公司有權終止合作,並保留追償權利。
(四)如有任何異常情況,應主動於第一時間聯繫本公司官方LINE或指定窗口,以利即時處理並維護雙方權益。

 

三、資料授權
(一)模特於配合本公司通告、課程或業務時,所產出之影像資料(包含照片、影片、錄影紀錄等),將作為品牌形象、履歷整合、宣傳素材使用;
(二)所有肖像授權內容,應依《肖像授權同意書》為準,並由本人親自簽署,不得任意撤回;
(三)模特不得拒絕合理使用之成果展示,亦不得要求移除已發佈之公開成果,除非另有書面協議。

 

四、酬勞分配原則
(一)本公司所安排之通告,均為有酬合作,模特應於報名前確認金額與條件;
(二)通告酬勞基本分配原則如下:模特實領七成,本公司行政處理費三成;
(三)本公司負責對接廠商、資料建檔、通告遞件、現場協調與事後結帳處理。

 

五、課程培訓
(一)新進模特多須經本公司課程訓練後,方可參與正式通告安排;
(二)課程相關條款另訂《模特兒培訓課程條款》,不得混用本條款。

 

六、保密義務
(一)模特或學員於合作期間所接觸之工作內容、合作資料、廠商資訊、內部排程等,皆屬本公司營業機密;
(二)不得對外洩漏、散播或未經同意擅自轉發,違者本公司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合作終止與責任
(一)本公司有權依模特行為表現、報名狀況與合作回饋,評估是否續約或結束合作;
(二)模特如無故缺席、態度不當、違規合作、造成損害等,應負賠償責任;
(三)一切爭議事項,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條款效力
(一)本服務條款自簽署或確認參與合作當日起生效,具完全法律效力;
(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公司補充說明並公告修訂,更新內容自公告日起即為適用。

C a i Y i   S t a r 

bottom of page